申请人:重庆黄桷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00500号“皇家蓝 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9741号、第865137号、第6199274号、第75126139号、第71187687号、第7605108号、第8357894号、第10716323号、第15391819号、第13193801号、第G1389987号、第G1760557号、第478143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注册期满未续展。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八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皇家蓝 ROYAL”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三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三并存使用在“威士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