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1985号“尼医达NEED CANCER PROTECTION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软件即服务(SaaS);医学研究;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其余服务,即“平台即服务(PaaS),以计算机软件平台为特色,供医疗专业人员为患者开发和交流癌症治疗计划”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司法文书、其他商标流程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软件即服务(SaaS)、医学研究、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平台即服务(PaaS),以计算机软件平台为特色,供医疗专业人员为患者开发和交流癌症治疗计划”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NEED CANCER PROTECTION SYSTEM”可译为“需要癌症保护体系”,指定使用在平台即服务(PaaS),以计算机软件平台为特色,供医疗专业人员为患者开发和交流癌症治疗计划等其余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软件即服务(SaaS);医学研究;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台即服务(PaaS),以计算机软件平台为特色,供医疗专业人员为患者开发和交流癌症治疗计划”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