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亚光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283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669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申请人:南通亚光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283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669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