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囊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58918号“囊生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图片、产品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囊生缘”指定使用在头发护理服务、美容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