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3316号“欢驿HU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1010A号、第12669562号、第13089666号、第17198895号、第20771010号、第12669074号、第12112804号、第1736960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