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群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99986号“HI-CHA 茶叶吉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1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饼干、蛋糕、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茶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蛋糕、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饼干、蛋糕、甜食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