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沉浸机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3438号“奇境穿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奇境穿越X-META”是全球首家元宇宙乐园,依托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体系与数实融合场景化产品矩阵,形成由元宇宙全感VR剧场、实景沉浸剧情馆、火星主题酒吧、AI剧情摄影馆、数字艺术馆国潮文化街区组成的一站式潮流生活消费新地标。申请人的“奇境穿越”商标品牌具有独创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入选全国文化元宇宙示范案例、先锋机构等,网上有大量的媒体新闻报道,并不是恶意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奇境穿越X-META”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多家媒体的报道资料、所获荣誉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02件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多家媒体的报道资料、所获荣誉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奇境穿越X-META”是由元宇宙全感VR剧场、实景沉浸剧情馆等组成的潮流生活消费场所,经过经营、宣传及媒体报道,在元宇宙全感VR剧场、实景沉浸剧情馆等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第43类复审服务与申请人经营的上述服务具有关联关系,其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同时,目前尚无充足证据证明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恶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