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壹雨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43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第42268810号“壹 壹瓶好久 ONE BEER”商标、第46890388号“壹 6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识别为“壹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之一文字“壹”汉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