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9258号“京东京车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京东京车会是京东旗下专业的汽车养护服务门店,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2991号“京东 jing dong及图”商标、第529067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第6258176号“京东 jing d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和引证商标共存。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另外,各引证商标权利不稳,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效力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京车会”的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工业用油;煤;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商品上被撤销。
引证商标三在“煤;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商品上被撤销。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油;车轮防滑膏;润滑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矿物燃料;皮革保护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燃料;工业用油;汽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京东京车会”,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