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小颖
委托代理人:潓博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0813号“火锅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为非固有词汇组合,属于自造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已成功注册“火锅达人”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