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欧腾箱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0544号“Dream 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13459号、第138994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Dream Trip”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Dreaming Trip”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以上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