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天舜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88581号“五味尚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变换字体后的再注册,符合商业惯例,构成“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网店销售标注有申请商标的产品,通过媒体平台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和报道,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店页面截图、产品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查,申请人名下目前申请注册1330余枚商标,申请数量巨大且大量商标在短期内集中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证据均为自制,网店页面截图、产品图片标注的商品名称为“燕窝粥”,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复审商品不符;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公众号名称为“五味尚膳食品”,其发布的“二十四节气”等推广内容与申请商标无关联;申请人提交了证据目录但未提交目录所记载的相应证据。综上,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