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梦宝儿密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60424号“亲子密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创,其文字非日常用语,未对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亲子密室”指定使用在密室逃脱(娱乐)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