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波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法房通(湖北)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海淘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55170881号“凤糖甜水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不同名称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23日已被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囤积商标获取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利于公平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扫描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果汁吧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前述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表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被注销,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2021年4月13日)不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外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