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浪潮卓数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97382号“商务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96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14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口述听写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万象”本身具有“一切事物或景象”等含义,申请商标“商务万象”整体易被理解为“涉及商务的方方面面”等含义,具有区别于“万象”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