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47277号“顽啤精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顽啤精酿 76047277

阅读:118957 2024-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顽啤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7277号“顽啤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19178号“顽啤及图”商标、第66991071号“顽啤蛙精酿 NAUGHTY FROG…

  申请人:河北顽啤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7277号“顽啤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19178号“顽啤及图”商标、第66991071号“顽啤蛙精酿 NAUGHTY FROG BREWERY”商标、第42996015号“顽啤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精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酿造工艺、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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