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圣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0563号“幸旭XING X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67476号“敏尧及图”商标、第11607330号“蒙愿奇香及图”商标、第10182891号“喜辛 XX及图”商标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