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奇安特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6448号“GEA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61674号“PRO.GEANT”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