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1510号“微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