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绍金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46619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9275号“CONVERSE ALL STAR及图”商标、第27568636号“CONVERSE ALL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裁定、法院判决;
2、品牌介绍、媒体报道资料;
3、销售资料;
4、广告宣传资料;
5、国家图书馆报道资料;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品牌介绍;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