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素心茶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86650号“素心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84981号、第18569785号、第70957218号、第70967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