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春伟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0780号“南芳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申请人:徐春伟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0780号“南芳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