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83978号“中油圣诺国际能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油圣诺国际能源 60483978

阅读:116493 2024-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布尔津圣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7日对第60483978号“中油圣诺国际能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65868号“中石油”、第4965783号“中国石油”、第436…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布尔津圣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7日对第60483978号“中油圣诺国际能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65868号“中石油”、第4965783号“中国石油”、第4360563号“中国石油及图”、第29157359号“中国石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目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圣诺含义百度介绍;

  2、中国石油百度百科;

  3、驰名认定裁定;

  4、财务数据及年度报告;

  5、审计报告;

  6、相关报道;

  7、广告宣传合同、图片;

  8、所获荣誉;

  9、维权报道;

  10、类似商标在先决定或裁定;

  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5月0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3年,我局曾在商标驰字〔2013〕47号文件中认定注册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服务站”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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