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国明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第29012798号“睿煌蟹堡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蟹堡王”(THE KRUSTY KRAB)是申请人《海绵宝宝》动画剧集中的重要场景之一,是主要角色海绵宝宝的工作地点,随着《海绵宝宝》动画剧集的播放和第三人的许可使用,“蟹堡王”(THE KRUSTY KRAB)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将“蟹堡王”(THE KRUSTY KRAB)与申请人动画作品建立唯一、直接的联系。申请人对“蟹堡王”(THE KRUSTY KRAB)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知名场景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蟹堡王”(THE KRUSTY KRAB),争议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与“蟹堡王”在《海绵宝宝》动画中经营的服务项目完全一致,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所提供的服务与申请人“蟹堡王”品牌存在关联或已获得申请人授权。三、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突出“蟹堡王”字样,且未经授权使用《海绵宝宝》动画中其他角色名称及形象,难谓善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复印件及U盘扫描件):
1、百度百科关于“海绵宝宝”、“蟹堡王”的介绍资料、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蟹堡王”的查询结果、有道词典等关于“THE KRUSTY KRAB”的查询结果、百度及百度图片关于“蟹堡王”和“THE KRUSTY KRAB”的检索截图、中央电视台官网检索截图;
2、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查询报告;
3、关于“蟹堡王”玩具的销售截图及评价截图;
4、WIPO关于申请人“THE KRUSTY KRAB”(蟹堡王)商标列表及翻译;
5、宣传推广资料;
6、经公证的版权登记证书、附录表及翻译、进口音响制品批准单;
7、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8、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介绍资料;
9、海绵宝宝VCD和DVD分销许可协议及翻译摘录、作品出版协议及翻译摘录、引进合同、播放合同及翻译摘录;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及大众点评网关于被申请人名下蟹堡王汉堡店的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对“蟹堡王(THE KRUSTY KRAB)”知名场景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之主张。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了著作权等法定权利,还包括知名角色名称等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蟹堡王(THE KRUSTY KRAB)”是动画片《海绵宝宝》中的餐厅名称,是该作品的重要场景之一,随动画片在中国的广泛播放,该场景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该卡通动漫作品建立直接的联系。由于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应当作为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睿煌蟹堡王”完整包含了申请人享有在先权益的“蟹堡王(THE KRUSTY KRAB)”的中文部分“蟹堡王”,且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蟹堡王(THE KRUSTY KRAB)”在《海绵宝宝》动画片作品中所涉及的餐厅服务相同、类似或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动画片相联系,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或已获得相关权益人的授权,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