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万润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第47726421号“KENZH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253501号“KENZO”商标、第254897号“KENZO”商标、第256002号“KENZO”商标、第11669915号“KENZO”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554950A号“KENZO PARIS”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178460号“KENZ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市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抄袭多个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百度百科关于“KENZO”的介绍资料;
2、媒体报道资料;
3、“KENZO”品牌代言人及广告宣传资料、举办活动资料;
4、所获荣誉证书;
5、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6、申请人产品与2016-2019年销售账单及译文、“KENZO”网络销售截图、部分实体店地理位置信息;
7、申请人中国公司审计报告、大陆门店列表;
8、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抄袭模仿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温州恒资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KENZHOU”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英文或显著识别英文“KENZO”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