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47001号“雅奕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奕熊 41947001

阅读:157898 2024-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天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罗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41947001号“雅奕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4065741号“Teddy Tales…

  申请人:北京天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罗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41947001号“雅奕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4065741号“Teddy Ta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大量转让出售商标,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其存在伪造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有关“Teddy Tales莉娜熊”品牌的介绍材料、宣传材料、媒体报道、销售情况、所获荣誉、门店信息、维权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并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程颖颖(即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0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娃娃”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为义乌市群姨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注册日期为2019年09月09日。经查,该企业已于2020年12月24日注销。

  以上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且商标各异,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五十余件商标进行转让,且受让人分散,明显无真实使用意图,而是以囤积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的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尚未被注销,其并未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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