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建坤
委托代理人:陕西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8879号“牧民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12885号商标、第12785873号商标、第7038217号商标、第74652562号商标、第71975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虽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糖果”等商品上予以驳回,但目前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环节,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