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勤之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1172号“洗衣婆 LAUNDRY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2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有很多相同情况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洗衣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