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斗南国际花卉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勐海合和昌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58457280A号“南斗 金六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有第1334703号“斗南DOUNAN及图”商标、第4181636号“斗南DOUNAN及图”商标、第18347433号“斗南五朵鲜花dou nan wu duo xian 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斗南花市市场的宣传报道、内外景图片;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资料;3、申请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32类“自然花;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植物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的“南斗 金六星”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位于云南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茶饮料商品上在中国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外,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