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27053号“禾然 HO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43330号商标、第76270620号商标、第76151793号商标、第76663628号商标、第76143321号商标、第46698998号商标、第76655185号商标、第46717423号商标、第76132802号商标、第76289878号商标、第7621748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