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27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0556620号、第14482043号、第34453713号、第344537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