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86042号“lot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tso 67286042

阅读:128896 2024-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泽恺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第67286042号“lot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OTSO/草莓熊”角色名称经过申请人在全世界以及中国的推…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泽恺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第67286042号“lot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OTSO/草莓熊”角色名称经过申请人在全世界以及中国的推广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了解和知晓。“LOTSO/草莓熊”角色名称在中国消费者当中的巨大知名度系由申请人长期宣传取得,申请人对该卡通形象名称带来的商业价值具有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反复抄袭模仿申请人“LOTSO/草莓熊”角色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2012年至2023年世界500强企业基本信息、全球最有价值品牌排名表、关于申请人影响力报道、申请人历史及发展简介资料、其他媒体报道资料、图书馆检索报告;

  2、“玩具总动员/TOY STORY”的介绍资料、影评、系列图书的销售情况;

  3、申请人官网关于“玩具总动员/TOY STORY”系列商标的销售截图、网络店铺关于“LOTSO/草莓熊”的衍生商品销售截图;

  4、百度关于“草莓熊”词条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微博及微信公众号账号发布内容;

  5、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6、江苏捷洛其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申请人及江苏捷洛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主打商标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取得显著特征,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联。商标权与影视角色为不同法定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益。申请人并不享有任何在先商标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经营活动中正常需要,属于正当合法行为,未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不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发票、被申请人设计、注册争议商标及销售商品相关信息公证书、委托生产合同等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了摩知轮网站搜索截图、江苏捷洛其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及其他公司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角色名称被抄袭摹仿的资料、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一次性消毒湿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对“LOTSO/草莓熊”知名卡通人物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之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了著作权等法定权利,还包括知名角色名称等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玩具总动员/TOY STORY”的介绍资料、影评、百度关于“草莓熊”词条的介绍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可知,《Toy Story》(中文译为《玩具总动员》)是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制作发行的系列动画电影,其第三部2010年6月在中国公映取得较佳的票房业绩,且获得多个业内国际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LOTSO”(对应中文译为“草莓熊”)作为《玩具总动员3》的重要卡通人物名称,也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该电影及相关角色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应当作为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得到时保护。“LOTSO”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卡通人物名称“LOTSO”字母构成、呼叫完全相同,实难谓之巧合,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一次性消毒湿巾等全部商品系申请人卡通动画行业涉及的衍生商品行业,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申请人的许可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当利用了申请人知名卡通人物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卡通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申请人对该卡通人物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7286042号“lot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tso 672860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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