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斯顿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哲沐栖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06041号“P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090号决定,于2024年1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