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金周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8日对第64377563号“九洁•至臻 JOG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529587号“HEG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29899号“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29723号“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61480号“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29666号“HEG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29802号“HEG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529847号“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476213号“恒洁 HEGII恒于心 专于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88600号“恒洁 HENG 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41063号“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摹仿抄袭申请人“HEGII”系列商标,并注册在申请人主营业务类别上,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主观恶意。另外,被申请人亦对其他经营主体的在先知名品牌进行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简介及“恒洁”系列商标荣誉资料;
2、有关商标主体资料及商标转让资料;
3、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批复;
4、行业推荐函、销售情况、纳税情况、经销合同及相关报道;
5、广告合同及宣传图片;
6、媒体报道资料;
7、发明专利资料;
8、维权资料;
9、“恒洁HEGII”系列商标的国内外注册信息;
10、相关裁定;
11、被申请人主体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情况、其他品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气体引燃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电暖器;打火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2年12月31日,引证商标九在异议程序中被确认为在第11类坐便器(卫生设施)、淋浴用设备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1年11月29日,引证商标十在行政管理程序中被确认在第11类座便器、淋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名下现共申请注册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FIFIOVV”、“瓷小米卫浴”、“九洁全卫”、“鹰牌巨量”、“大角鹿超洁净”等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5、经调取档案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深圳市龙岗区金雅卫浴商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九洁•至臻 JOGII”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部分“HEGII”、“恒洁 HEGII”在字母组成、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气体引燃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暖器;打火机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HEGLL”、“恒洁 HENG JIE”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前述查明事实5,被申请人同为卫浴行业从业者,其理应对申请人的商标有所知晓,被申请人在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的“HEGLL”商标构成近似。加之依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如“AFIFIOVV”、“瓷小米卫浴”、“九洁全卫”、“鹰牌巨量”、“大角鹿超洁净”等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