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9日对第49849464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48363号“微笑节weixiao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43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16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为驰名商标,知名度极高。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易使相关给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四、申请人为“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最早的注册与使用者,对“蒙娜丽莎MONALISA”具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业竞争者,应早就知道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恶意摹仿,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利益。六、被申请人的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会对公序良俗、商标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4、“陶瓷地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所获荣誉;5、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6、18届亚运会官方支持合作伙伴证书;7、关于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8、蒙娜丽莎成为国际米兰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的签约书;9、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10、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11、专项审计报告;1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13、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已有在先案例未支持申请人主张,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同样应予维持。二、争议商标沿用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设计创意,并基于经营反战需求进行补充注册,依法应予维持。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在针对争议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已对该观点予以认可。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完全是基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所需,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在针对争议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已对该观点予以认可。六、争议商标并不具备任何不良影响要素,其注册合法合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关于第4984947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在先决定书、裁定书;3、商标档案;4、在先判决书、行政裁定书;5、第3263410号的撤销公告;6、申请人第42类上的第11011688号商标的撤销公告;7、蒙娜丽莎行业排名证明;8、“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9、“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宣传证据;10、“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销售证据;11、“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商标所获荣誉证明;1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由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在“私人保镖;侦探服务;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8月28日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侦探服务;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开保险锁;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工作服;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电话业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6类“金属陶瓷;钢管;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和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大理石”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6年10月12日,我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06]131号批复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引证商标三金属陶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和五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或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在瓷砖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瓷砖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亦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