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喜马星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8057号“熊猫光学 PANDA OP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0745号“PANDA HINDAR及图”商标、第18676363号“熊猫 · 链接宝”商标、第26063337号“熊猫卡丁车”商标、第68120257号“PANDA MARKET及图”商标、第68136838号“PANDA MARKET”商标、第68287864号“熊猫一直播MCN及图”商标、第69050994号“PANDA及图”商标、第38766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