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日报社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鸿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8749号“東莞图库dgphoto.timedg.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具有明显特殊含义,未表示任何服务内容等特点,且经使用已被市场及广大消费者群体熟知。申请商标具备一定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情况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東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