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88686号“COMBO P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BO PANDA 69488686

阅读:137784 2024-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慕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8686号“COMBO 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023877号“酷巴熊 Cobopanda及图”商标、第8144482号“酷巴熊 Cobopanda及图…

  申请人:瑞慕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8686号“COMBO 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023877号“酷巴熊 Cobopanda及图”商标、第8144482号“酷巴熊 Cobopanda及图”商标、第63841841号“酷巴熊 Cobo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待撤销决定生效后,其在部分商品上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除餐巾纸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印刷出版物、书籍、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笔记本、包装纸、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在纸巾、纸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OMBO PAND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独立识别文字“Cobopanda”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食品用纸制装饰品、纸餐巾、笔记本、印刷品、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纸制小雕像、贺卡、贴纸(文具)、日历、非游戏用集换式卡片、日记本、印刷出版物、说明书、书籍、海报、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活页夹、笔架、回形针、文具、书写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巾、纸、消毒纸巾、笔记本、书籍、包装纸、文具盒(文具)、铅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食品用纸制装饰品、纸餐巾、笔记本、印刷品、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纸制小雕像、贺卡、贴纸(文具)、日历、非游戏用集换式卡片、日记本、印刷出版物、说明书、书籍、海报、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活页夹、笔架、回形针、文具、书写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9488686号“COMBO P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BO PANDA 694886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9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