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恒福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09254号“红泥金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623612号“红泥鑫樽”商标、第69157543号“红泥窖藏”商标、第68992266号“红泥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