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唐宋隐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249895号“唐宋隐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04524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现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