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蔓可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3468号“蔓可集·日式美肌 ZM MACGEE 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艺、风格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商品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早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店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日式美肌”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风格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