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02315号“娇兰丽雅GIAOLANL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娇兰丽雅GIAOLANLIYA 58102315

阅读:54387 2024-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雪香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8102315号“娇兰丽雅GIAOLANL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8761410号“娇兰佳人”商标、第3616272号“娇…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雪香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8102315号“娇兰丽雅GIAOLANL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8761410号“娇兰佳人”商标、第3616272号“娇兰佳人 Gialen及图”商标、第8380912号“娇兰佳人 GIALEN”商标、第14384242号“娇兰佳人 GIALE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其受让的第30706183号商标的延续注册,该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摹仿与不同主体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其系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对外销售,缺乏使用意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关联企业信息、荣誉证明、分析报告、推荐信、相关企业信息、门店照片、网络平台截图、采购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在先裁定、维权信息、罗俊具有恶意的证明资料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3年10月13日第185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月7日30申请注册,2023年4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文字“娇兰”,且整体含义无明确区别,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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