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030398号“世界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世界村 57030398

阅读:114953 2024-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红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7030398号“世界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标识或固有事物…

  申请人:陈红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7030398号“世界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标识或固有事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世界村”为“地球村”的又名,易使消费者联想与“婚礼”相关,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造成混淆与误认,且争议商标本身指向“地球”,并无特殊含义,用于商标时缺乏显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网络介绍的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为“地球村”的又名,本身指向“地球”,并无特殊含义,用于商标时缺乏显著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核定商品来源的作用,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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