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67356号“沃尔洁 WOERJI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沃尔洁 WOERJIE及图 50867356

阅读:41634 2024-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从涓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0867356号“沃尔洁 WOERJI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63500号“沃尔沃”商标、第19305930号“沃尔沃”商标(以下…

  申请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从涓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0867356号“沃尔洁 WOERJI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63500号“沃尔沃”商标、第19305930号“沃尔沃”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沃尔沃”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第804467号“沃尔沃”商标、第17854722号“沃尔沃”商标、第70089号“VOLVO”商标为第12类车辆、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介绍、排名信息、媒体报道、资质证明、财务报告、销售配送统计表、经销商名录、销售数据及经销协议、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商标注册信息、维权信息及在先案例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14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燃料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沃尔洁”与引证商标一、二“沃尔沃”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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