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添衣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17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7731号图形商标、第17767708号“P及图”商标、第57224191号图形商标、第28502905号“P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P及图”、引证商标四“PP及图”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