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96832号“啤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啤记 31496832

阅读:115603 2024-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严立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玩啤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96832号“啤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042号决定,于2023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严立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玩啤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96832号“啤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042号决定,于2023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杭州玩啤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及门头照片、菜单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吧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公开渠道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虽查询到被申请人经营餐厅的证据,但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显示的“啤仕多”亦为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另外,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啤记”百度、大众点评搜索记录;“啤仕多”大众点评、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啤记”是答辩人独创的品牌,对该品牌的使用和宣传早在商标申请后就开始使用,根据自己实际经营情况,对“啤记”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起撤三具有恶意。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营场所门头、场地、菜单及活动图片;

  2、发票;

  3、经营场所图片、活动宣传图片、餐单、宣传图片、网络评价及其他商标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43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水口啤记”商标的注册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注册“啤记”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的撤三制度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系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并非恶意撤销商标。

  申请人质证证据:大众点评消费者评价、搜索记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是否在“酒吧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3中的经营场所门头、场地、菜单、活动图片、宣传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3中的网络评价形成时间难以确定;其他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内在“酒吧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31496832号“啤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啤记 314968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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