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美信(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1509号“纳美信生物NanoRibo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4699154号商标、第62470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医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中的英文“Nano”可被理解为“纳米技术”,“Ribo”可被理解为“核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