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梧州冰泉豆浆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七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8352号“冰泉豆浆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98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5888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被我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