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55033号“TO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4055号“TOHO及图”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
申请人:东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55033号“TO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4055号“TOHO及图”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