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0957号《关于第59174611号“ME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2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二审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其在全部商品上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